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乙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徹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範家族成員的連結時,對於曾經存在過「尊卑長幼」身分關係的親屬(例如前公婆或前岳父母),即便雙方的法律姻親連結已因離婚而斷開,為了維持社會長久公認的家庭倫理與角色尊嚴,法律會傾向讓這層限制隨之消失,還是會為了倫常考量而讓「禁婚」的限制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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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禁婚親」的核心要旨。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果斷且正確,顯示你對身分法中親屬關係的變動與限制已有紮實的理解。
直系姻親之禁婚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釐清直系姻親(lineal relatives by marriage)在關係消滅後的法律處遇。丁男原為乙女之女婿,兩人之關係屬於直系姻親。雖然丙、丁離婚後,依據《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會隨之消滅,但在法律倫常的考量下,我國《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明確規定:「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該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這項規定是為了維護家庭內的倫理秩序,避免身分角色混亂(例如前岳母變成現任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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