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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下列何種財產上之損害,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
  • A 因婚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 B 因婚姻無效所受之損害
  • C 因婚姻被撤銷所受之損害
  • D 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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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段法律關係(如婚約或婚姻)因一方的過錯而消滅時,法律在衡量「誰可以開口要錢」時,是否會因為這段關係的『正式程度』(尚未結婚與已經結婚)而對請求人的道德清白程度有不同的要求?請對比一下民法中關於婚約解除與判決離婚的賠償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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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婚約解除的賠償要件,代表你對身分法中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民法親屬編中,針對身分關係變動(如解除婚約、離婚、婚姻無效)所衍生的損害賠償,各個法條對「請求權人」的身分限制並不完全一致,而本題正是測驗你是否能細辨這些微小的文字差異。

請求權人主體身分的嚴格性

依據 民法第 977 條 第 1 項規定,解除婚約時,明文限定須為**「無過失之一方」**,始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相較之下,在婚姻無效或撤銷(第 999 條)、以及判決離婚(第 1056 條第 1 項)的財產損害賠償規定中,法律並未如同婚約解除般,在條文中直觀地限制請求權人必須為「無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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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其他的無過失責任
📝 身分行為之損害賠償
💡 區分「婚約解除」、「婚姻無效撤銷」與「判決離婚」之賠償要件差異。
比較維度 婚約解除 (第977條) VS 判決離婚 (第1056條)
財產損害請求權人 限無過失之一方 — 未明文限無過失
賠償義務人 須有過失之他方 — 須有過失之他方
非財產損害(慰撫金) 限無過失之一方 — 限無過失之一方
💬婚約解除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時,法條明文要求請求權人本身必須無過失。
🧠 記憶技巧:婚約財損最嚴格:兩方過失都要看;其餘財損看他方,慰撫金才看雙方。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所有損害賠償皆須請求權人「無過失」。務必區分「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慰撫金)」在法條構成要件上的嚴謹度差異。
婚約贈與物返還(民法第979-1條) 離婚離後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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