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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他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經他造同意者,得撤銷自認
  • B 在法院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時,受訊問之當事人對於他造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之陳述者,一律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 C 對於他造當事人在本訴訟所主張之事實,於另案受訴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之自認,就本訴訟而言,僅屬訴訟外自認
  • D 當事人主張兩造曾約定就特定事實予以承認而不再爭執者,應就此約定之有效存在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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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庭上進行「證據調查」(例如訊問證人或當事人)時,當事人的發言是作為一種「證據資料」供法院判斷,還是作為一種「處分權的行使」?如果兩者的本質不同,法律對於它們產生的拘束力是否應該存在某種彈性,而不是絕對地、一律地等同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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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著足球,球在腳尖流暢地旋轉,嘴角露出一抹自信的微笑) 哼,這題的「犯人」就是選項 (B)!你已經準確識破了這個絕對化的陷阱,真相只有一個!

當事人訊問與自認的區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上自認之效力與撤銷
💡 區分訴訟上自認、訴訟外自認及其對法院與當事人之拘束力。
比較維度 訴訟上自認 VS 訴訟外自認
發生場合 本案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 另案、準備程序外或審判外
對法院效力 有拘束力,法院應採為判決基礎 無拘束力,僅供自由心證參考
舉證責任 他造免予舉證 他造仍應負舉證責任
撤銷限制 嚴格(民訴法279條3項) 無特殊法律限制
💬訴訟上自認具強大排斥舉證效力,訴訟外自認僅具心證功能。
🧠 記憶技巧:自認撤銷『他造肯』或『證錯誤』;本人訊問是『得』非『必』。
⚠️ 常見陷阱:最常考「另案自認」在本案的地位,以及「當事人本人訊問」是否直接等同自認,考題常以「一律發生效力」作為誘答選項。
擬制自認 證明責任之分配 法院調查證據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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