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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下列有關「小額訴訟程序」特色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如經原告同意,法院得為命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B 訴訟當事人在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經兩造合意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 C 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 D 對於法院所為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一律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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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特別為「標的小、爭議單純」的案件設計程序時,它的核心價值是為了讓案件能「無限延伸、反覆辯論」,還是為了「盡快畫下句點」?若案件已經打到了第二審,此時再允許當事人新增或改變爭議內容(訴之變更追加),會如何影響這個「快速結案」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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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小額訴訟程序(Small-claim procedure)中,關於二審救濟限制的關鍵細節。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簡易程序」與「小額程序」的差異:在一般的簡易程序二審,若經兩造合意尚可變更或追加原訴;但在小額程序中,法律為了貫徹訴訟經濟與迅速終結小額紛爭的宗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7 明文禁止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且此為強制規定,不因當事人合意而有例外。

小額程序的法理特性

其他選項則具體勾勒出小額訴訟的特性。例如選項 (A) 的免除部分給付判決(第 436 條之 21)與選項 (C) 的不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第 436 條之 14),皆賦予法院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後,能有更大的裁量空間來達成「公平且低成本」的裁判。而選項 (D) 提到的二審終結(第 436 條之 30),則再次強調了小額訴訟不容許耗費過多司法資源於三審程序的精神。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對於程序法中「效率」與「權利保護」的權衡有極佳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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