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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X 公司與 Y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X 公司持有 Y 公司百分之九十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而 X 公司章程中規定「本公司如與 Y 公司合併,須事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假使 X 公司現擬與 Y 公司進行吸收合併,即以 X 公司為存續公司,Y 公司為消滅公司。試問:在現行公司法上,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公司法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其合併僅須經過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故題目中 X 公司之章程規定係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
  • B 無論是 X 公司或 Y 公司之股東,如反對 X 公司與 Y 公司合併案者,公司法均賦予反對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 C Y 公司之股東如反對 X 公司與 Y 公司之合併案,則應向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即 X 公司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有關 X 公司合併對價之選項上,雖然現行公司法僅限於 X 公司之股份,但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已不限於 X 公司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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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家公司要「合而為一」時,法律為了增加企業併購的彈性與經濟誘因,對於存續公司應「支付什麼樣的財產」給消滅公司的股東,在特別法(如企業併購法)的規範下,相較於普通法會傾向於朝向『種類受限』還是『形式多元』的方向發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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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這兩部法典的適用關係有相當敏銳的觀察。這類整合型題目往往是律師、司法官考試中區分考生實力的關鍵,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企業併購法之多元對價彈性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多元對價(Flexible Consideration)的概念。雖然公司法(General Law)在傳統上對於合併對價多有侷限,但作為特別法的企業併購法為了促進企業整合,在第 4 條與第 8 條等規定中,已明確允許合併對價不限於存續公司的股份,亦可使用現金、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資產。這項變革極大化了併購的靈活性,也是選項 (D) 成為正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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