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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赴大陸地區旅遊。甲之友人乙,未經甲事先同意,以甲為被保險人,先後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合計達 2,000 萬元。甲於大陸旅遊期間,食指遭鐵軌門夾斷,返台後,依殘廢等級分別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試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丁、戊三家公司之保險契約均屬無效
  • B 部分無理由,因屬複保險,乙與丙之契約有效,丙應給付,然乙與丁、戊間之契約無效,丁、戊無須給付
  • C 無理由,因乙對甲不具保險利益,且未經被保險人甲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無效
  • D 有理由,乙之無權代理行為得經甲嗣後承認而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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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要為另一個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時,為了避免這份保單變成一種針對他人性命的「賭博」或誘發犯罪的動機,法律除了要求投保人必須與對方有特定的親疏或利害關係外,通常還會賦予「被保險人本人」哪一種積極的防禦權利,以確保這份保單是在他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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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判別「人身保險」契約成立的合法性基礎,特別是針對道德風險的控管機制。

人身保險的適格要件與道德風險控管

在保險法中,為了防止「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也就是避免他人利用保險契約謀害被保險人以領取保險金,法律設有嚴格的門檻。首先,依《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除非乙是甲本人或其家屬、甲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甲的債務人,或為甲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否則一般友人並不具備法定的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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