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3 題
下列何種票據行為,日期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A 背書
- B 承兌
- C 發票
- D 保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張票據在「出生」的那一刻(也就是被簽發時),卻無法從票面上確認它是何時被創造出來的,這將如何影響後續追索權時效的起算,以及該票據在市場上的安定性?這與後續在流轉過程中的其他簽名行為(如背書)相比,哪一個日期的缺失會對票據本身的「存在價值」產生更致命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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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法中關於「記載事項」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區別票據行為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則行為無效)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時法律有推定規定)的能力。 在票據行為的體系中,**發票(Issuance)**是創設票據權利的始源行為。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查閱本法第24條(匯票)、第120條(本票)及第125條(支票),「發票年、月、日」均被列為必須記載的項目,若漏填則整張票據無效,無任何補救推定,因此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法律推論與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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