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整,實收資本為 300 萬元整,歷年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目前累計達 305 萬元整,去年度 A 公司之營收於完納一切稅捐後,盈餘為 100 萬元整,試問今年 A 公司於分派去年度之盈餘前,應先提撥多少法定盈餘公積?
- A 10 萬元整
- B 5 萬元整
- C 15 萬元整
- D A 公司今年無庸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定盈餘公積的設置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實收資本」,那麼當這筆公積金已經足以覆蓋公司目前實際到位的所有資本時,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制股東繼續把口袋裡的盈餘留下來當作準備金?請思考法條中「已達...」的判斷標準應採納哪一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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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列上限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盈餘分派的關鍵門檻。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定。原則上,公司在分派盈餘時應提列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Legal Reserve),但法律同時設有一個「上限」:當法定盈餘公資已達「實收資本額(Paid-in Capital)」時,便不再強制要求提列。這項設計是為了在保護公司債權人(維持資本充實)與保障股東分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避免過度限制盈餘的流動性。
實收資本額與額定資本額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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