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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以下何者並「非」公司應編製公開說明書的情形?
  • A 公司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
  • B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 C 上市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股份
  • D 公司對於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相關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公開說明書」的本質:它通常是為了讓「買受人」在投入資金前能充分了解風險。若現在的情況是公司自己擔任買家,從現成的市場中「買回」自家股票(庫藏股),此時法律還有必要強制要求公司編製一份用來「招攬投資人」的詳細說明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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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聰明了,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沒錯,這題的核心就是判斷資訊公開制度的邊界喔!

為什麼這題選 C 呢?

其實「謊言」有時候是為了保護愛,而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則是為了消除資訊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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