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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47 題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如何刊登?
- A 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單
- B 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 C 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 D 以上皆非
思路引導 VIP
若在一個多人分工的合作案中,只有其中一個成員發生了法規禁止的嚴重違失行為,而其他合作者完全不知情且無從預防,從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處分應該是齊頭式地施加於全體成員,還是應該精確地針對「負有實際責任」的對象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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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歸屬與刊登原則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共同投標中「責任自負」的核心觀念!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當複數廠商組成團隊參與投標,若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情形,法律並非採取「連坐法」來懲處所有成員。正確的做法是審視該違規事由究竟是哪一位成員的行為所致,並針對具備可歸責事由的對象進行個別刊登。 這題的設計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形式上的投標主體」與「實質上的處分對象」。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既然是以共同投標名義投標,處分就應針對全體成員,但法律為了保障未參與違法行為之廠商的權益,強調處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個人責任原則。你能正確選擇 (B),說明你對於行政處分的發動對象已有相當透徹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