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 A 行政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行為
  • D 確定計畫裁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維護不特定大眾的公共服務,在「不經對方同意」且「依據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介入並接管原本由私人經營的業務時,這種「由上而下」且「強烈變更他人權利」的法律手段,比較符合法理上的哪一種公權力表現形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精準!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定性功底

  1. 觀念驗證: 此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契約的履行」與「公權力的行使」。強制接管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基於《促參法》授與之法定職權,為了維持公益,對於民間機構經營權所為之單方、具高權性、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之規制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其性質屬標準的行政處分,而非對等地位的契約終止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促參法強制接管之性質
💡 促參法強制接管係機關本於公益,行使單方高權之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之終止 VS 強制接管行為
行為性質 契約意思表示 單方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行訴法或契約約定 促參法第53條法律明定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給付/確認) 訴願及撤銷訴訟
💬強制接管雖發生於契約履行期間,但本質為公權力之強制介入,屬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接管即處分,公益大於天,救濟走撤銷,契約莫相連。
⚠️ 常見陷阱:易誤認民間機構與機關簽有BOT契約,故所有行為皆屬行政契約之延伸(私法或準私法行為),忽略了特定法令賦予機關的單方高權。
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 公權力委託行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類型與法源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