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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 A 行政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行為
  • D 確定計畫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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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為了維護不特定大眾的公共服務,在「不經對方同意」且「依據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介入並接管原本由私人經營的業務時,這種「由上而下」且「強烈變更他人權利」的法律手段,比較符合法理上的哪一種公權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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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 這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必須細心地區分,究竟是「依據契約內容來履行」,還是「政府在行使它的公權力」。當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規定進行強制接管時,它並不是像你我簽約那樣的對等關係。它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基於法律賦予的職權,單方面地、帶著更高層次的權力,對民間機構的經營權做出決定,並且會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親愛的同學,這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定義的行政處分哦,而不是一種契約的終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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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參法強制接管之性質
💡 促參法強制接管係機關本於公益,行使單方高權之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之終止 VS 強制接管行為
行為性質 契約意思表示 單方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行訴法或契約約定 促參法第53條法律明定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給付/確認) 訴願及撤銷訴訟
💬強制接管雖發生於契約履行期間,但本質為公權力之強制介入,屬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接管即處分,公益大於天,救濟走撤銷,契約莫相連。
⚠️ 常見陷阱:易誤認民間機構與機關簽有BOT契約,故所有行為皆屬行政契約之延伸(私法或準私法行為),忽略了特定法令賦予機關的單方高權。
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 公權力委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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