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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偷竊乙之名貴珍珠項鍊一條,收藏於保險箱內,經過 17 年後,乙始得知甲偷竊其項鍊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乙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 B 乙未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 C 乙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 D 乙未喪失該項鍊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鍊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已登記的不動產」與「一般動產」,在保護所有權人的強度上是否有別?如果一個物權請求權可以橫跨數十年、甚至一輩子都能隨時主張,對於動產交易的安全與法律關係的安定(legal certainty)會帶來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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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權保障與消滅時效(extinctive prescription)的界限,這是民法總則與物權編交匯處非常經典的考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權利本身(實體權)」與「權利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的不同命運。

動產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在民法體系中,乙的項鍊被盜,甲的非法占有並不會導致乙喪失所有權(ownership),因此乙在法律上仍是該項鍊的主人。然而,權利的行使並非無期限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之精神,只有「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才不適用消滅時效;本題標的物是珍珠項鍊,屬於未登記之動產。因此,乙請求甲返還項鍊的權利(民法第 767 條),須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即 15 年。當時間經過 17 年後,即便乙仍是所有權人,其請求權也已因時效完成,甲可據此主張抗辯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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