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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其效力為: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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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處於弱勢的受監護人,特別要求一項攸關重大的財產處分(如不動產)必須經過「法院審查」這道門檻時,如果我們允許這項行為在未經審查的情況下,事後還能有補正或生效的空間,是否還能達成最初「防範未然」的強制監督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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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財產處分的限制。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1101 條的具體規範,你能選出「無效」代表你對於監護制度中「保護受監護人」的核心意旨有深刻理解。

監護處分不動產的法定要件

依據 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 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在法律體系中,處分不動產屬於重大法律行為,為了防止監護人濫用權限或管理不善,損及受監護人的財產權益,法律特別創設了「法院許可」這道防火牆。若監護人跳過法院逕行處分,該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在法律上應評價為 無效(Void),以徹底貫徹對弱勢當事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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