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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未婚無子女。某日,甲、丙口角,丙持刀殺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其後,甲、乙、丁因事故同時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甲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乙、丁之遺產
  • B 丙對甲、乙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丁之遺產
  • C 丙對甲、丁喪失繼承權,但得繼承乙之遺產
  • D 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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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如果丙為了獨佔遺產而企圖除掉其他『原本會跟他一起分財產的人』(例如共同繼承人),法律是否還應該容許他從其他家屬那裡獲取遺產?這種對『其他競爭繼承者』的侵害,會如何影響他在這個家族體系中的繼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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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繼承權喪失的核心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對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 的全面理解。多數考生在作答時容易只關注「被繼承人」受害的情形,卻忽略了對「應繼承人」的加害同樣會產生法律後果。

絕對喪失繼承權的連鎖效應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繼承人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即喪失其繼承權。在本案中,丙持刀殺甲(父)未遂且受刑之宣告,對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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