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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消費者權益促進會甲」將乙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中,以免有害消費者健康。乙公司則抗辯:A 添加物係合於法定標準,亦無害於人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甲只要係以維護消費者權利為目的之團體,不論其組織型態及性質為何,均具有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 B 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另一「消費者保護協會丙」仍得另行起訴請求乙不得再使用 A 添加物於生產製造之食品,並不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
  • C 甲之起訴如為合法,社團法人消費者保護協會丙雖欠缺起訴之原告適格,但仍得參加於甲、乙間訴訟而輔助甲進行訴訟
  • D 甲之起訴如為合法,其所受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既判力不及於「消費者保護協會丙」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公司排放廢水污染河流,法律允許特定環保團體代表大眾起訴要求停工。如果我們允許 100 個不同的環保團體針對同一件事、在 100 個不同的法庭同時起訴這家公司,你認為這對法院的審理結果(一致性)以及被告公司的防禦負擔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如何平衡「確保監督力量」與「防止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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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中關於不作為訴訟的實務運作!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原告適格」與「訴訟參加」的層次,你能選出 (C) 說明你對團體訴訟的程序法理有很清晰的見解。

團體訴訟的門檻與程序參與

首先,並非所有消保團體都能提起消保法第 53 條的不作為訴訟。依消保法第 49 條,該團體必須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專門人員並經評定優良,才具備法定的當事人適格。因此,選項 (A) 忽略了這些法定門檻。而本題的正確答案 (C) 則點出了一個重要的訴訟策略:當甲已合法起訴,若丙團體因不符第 49 條資格而欠缺原告適格時,基於對同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理,丙雖不能自任原告,但仍得透過訴訟參加(輔助參加)的方式支持甲進行訴訟,這在法理上是完全通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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