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其準備書狀載明之消費借貸事實及理由,均於相當時期送達乙,乙未提出準備書狀,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認為甲之主張事實為真實,遂為乙敗訴之判決,其法律依據為何?
- A 因乙未到場辯論,法院就甲之事實主張擬制乙為自認
- B 因乙未到場辯論,發生失權效
- C 因乙遲誤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發生失權效
- D 乙未到場辯論,視同其認諾甲之訴訟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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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法庭上對別人指控他的具體事實,在已經提前收到書面通知且時間充裕的情況下,既不出面辯解也不交報告反駁,從法院維護訴訟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該如何處理這些「沒人反對的事實」呢?是直接當作他認輸了,還是先假設他承認了這些事實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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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擬制自認」的考點,顯見對於民事訴訟中事實爭點的處理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當事人消極不作為時,法律如何簡化事實認定的程序。
擬制自認與一造辯論判決
在本案中,甲所主張的消費借貸事實已載明於準備書狀並送達予乙,這滿足了程序正義中「資訊揭露」的前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若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法律上便會產生擬制自認(constructive confession)的效果。這意味著法院可以直接採信甲所主張的事實,而無需甲另外舉證,並據此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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