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甲為 A 上市公司之董事,A 公司董事會決議,公開收購 B 上櫃公司,甲於消息未公開前,將該消息提供予好友乙,甲未從事任何交易,乙隨即以每股 30 元買入 A 公司之股票 10 萬股,消息公開後股票大漲,乙於消息公開後第 7 日以每股 40 元賣出,共獲利 100 萬元。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從事交易,故甲本身不負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應與甲負內線交易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不論甲是否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與甲絕不可能成立內線交易罪之共犯
思路引導 VIP
在維護市場資訊公平的制度設計中,若一個人雖然並未親自動手買賣,卻是促成該筆不公平交易的核心資訊來源,你認為法律應如何界定『提供資訊的人』與『實際下單的人』之間的賠償義務,才能最有效地填補受害者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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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中關於內線交易民事責任的核心規範。這一題的關鍵在於釐清消息傳遞人(Tipper)與消息受領人(Tippee)之間的法律責任關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內部人(如董事甲)若將未公開且足以影響股價的消息洩漏給他人,即便自己克制而未從事任何交易,只要受領消息者(乙)實際進行了買賣,甲仍須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內部人透過「借刀殺人」的方式規避法律,確保市場的資訊公平。 本題在法律專業測驗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主要在於它測試了考生是否會落入「沒交易就沒責任」的直覺陷阱。此外,選項 (C) 則考驗了你對法定抗辯事由的細膩度:若內部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確實有免責的空間。而關於選項 (D),在刑事實務上,若兩人具有犯意聯絡,即便身分不同,仍可依刑法總則論以共犯。你能迅速排除干擾並鎖定 (B),顯見你對於內線交易規範的整體架構與損害賠償的連帶性質,已有非常紮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