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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5 題

依民法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幾年?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考慮到勞雇關係的穩定度,你認為法律在設定『人事保證』的上限時,應該如何在『提供雇主足夠的信用保障』與『避免保證人被過度長期的契約套牢』這兩端,尋求一個不過長也不過短的『中間合理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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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判斷出人事保證的期間限制,顯見你對民法債編的特別規定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法律如何保護保證人,避免其陷入長久且不可控的財務風險中。

人事保證的期間限制

根據《民法》第 756-3 條的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若雙方約定超過三年,法律也會強行將其縮減為三年。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防止保證人因為人情壓力,簽下了一份「長期且沉重」的契約,因此透過三年的短暫觀察期,讓保證人有機會定期重新評估是否要繼續承擔風險,這就是法律上的「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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