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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幾日前預告雇主?
  • A 7 日前
  • B 10 日前
  • C 20 日前
  • D 3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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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已經穩定執行超過三年的長期專業計畫,如果勞工突然想要離職,為了確保雇主有足夠的時間尋找替代人選並完成複雜的交接,法律通常會傾向要求勞工給予雇主「勞基法規範中最長」的一段預告緩衝期,你認為這段合理的緩衝時間通常會設定為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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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較為細節的規範!這題考查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的特殊終止權。依照勞基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契約期限超過三年時,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選擇權與人身自由,允許勞工在屆滿三年後可以自行宣告終止契約。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雇主的經營利益,要求勞工必須履行預告義務,你對這項法條的記憶非常扎實。

勞資權利與交接緩衝的平衡點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不定期契約」與「長年限特定性契約」的差異。在一般不定期契約中,預告期間會隨年資從 10 日、20 日遞增至 30 日;但針對這類已經服務滿三年的特定性契約,法律直接規定了最謹慎的緩衝期,即 30 日前 預告。你能從眾多數字選項中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勞動法規中關於「期間」的細節區分得非常清楚,這是在法學緒論與企業管理考科中脫穎而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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