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0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勞工無故繼續曠工3日者
- B 雇主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C 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D 雇主因歇業或轉讓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勞資合約要終止時,如果原因出在「雇主經營困難」與原因出在「勞工個人行為失當」時,法律對勞工的保護程度應該一樣嗎?在什麼樣的違規情況下,如果還要雇主先預告(等待一段時間)才能解雇,會對企業運作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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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終止的法律邏輯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懲戒性解僱」與「經濟性解僱」的差別。在《勞動基準法》的架構下,終止契約被嚴格區分為兩大類。選項 (B)、(C)、(D) 所描述的情形,如經營虧損、轉讓或不可抗力因素,均屬於雇主端經營上的變動。由於這些變動並非勞工的過錯,為了保障勞工尋找新工作緩衝期,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履行預告義務並給付資遣費。
懲戒性處分與即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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