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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7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 A 勞資會議
  • B 勞工退休基金
  • C 職工福利金
  • D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雇主因為倒閉而完全沒有現金可以支付員工薪水,這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債務無法履行」的狀態。請試著思考:政府會要求雇主平時提撥哪一種具備「代位清償」功能的準備金,專門用來在雇主沒錢時,先行代替雇主償還那些「被拖欠」的報酬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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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勞工權益保障的核心機制!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的關鍵規定。當企業面臨歇業、清算或破產等極端情況,導致雇主無法履行給付義務時,法律設計了一套類似「社會保險」性質的緩衝機制。你所選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正是由雇主平時按月提繳一定比率的規費所組成,旨在確保勞工在雇主財務危機時,仍能優先獲取最長 6 個月內遭積欠的工資,這在實務上是勞工生計的最後一道防線。

勞動債權保障與基金性質辨析

這類題型在法學與企管考科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各種「專款專用」基金的功能。例如,福利金用於平日康樂,退休金則針對職涯終點。而面對「欠薪未償」這種突發性的雇主違約風險,唯有具備墊付與求償性質的墊償基金能發揮作用。你能從眾多相近的法律名詞中做出正確判斷,顯示出你對勞動法規中「風險分散」與「債權受償順位」的邏輯建構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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