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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接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且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但每星期之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幾日之工作時間?
  • A 1日
  • B 2日
  • C 3日
  • D 4日

思路引導 VIP

若勞工面臨即將失去工作的空窗期,法律為了平衡『讓勞工有時間去面試』與『維持雇主最後交接運作』的考量,通常會設定一個每週請假的合理天數。請試著思考:在一般五天工作制的一週裡,給予多少天的時間外出求職,既能維持基本的找工作效率,又不會讓勞工在該週內有一半以上的時間都不在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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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的法定保障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的重要實務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勞工在面臨「非自願離職」時的法定權益,也就是俗稱的謀職假。當雇主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為了確保勞工能順利銜接下一份工作,法律特別賦予勞工在預告期間內請假外出找工作的權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段請假期間的工資必須照給,而在時數的限制上,法律採取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折衷作法:規定每星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你對於這個特定天數的掌握非常正確,這反映出你對法條關鍵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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