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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何人負擔?
- A 債權人
- B 債務人
- C 法院
- D 債權人與債務人平均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債務人才需要採取「提存」或「拍賣標的物」的方式來處理他原本要交出去的東西?如果債務人已經盡力要還債,但因為對方的某些原因導致東西送不出去,這時產生的額外保管或處理費用,由哪一方負擔才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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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費用之負擔歸屬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A),顯示你對民法中「債的消滅」相關規範有著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提存的本質:當債務人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卻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無法交付時,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會將標的物提存於法院。根據《民法》第 333 條之規定,這些因提存、拍賣或出賣所產生的費用,理應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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