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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8 題
58.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關於受領買賣標的物之費用的負擔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 B 由出賣人負擔
- C 由買受人負擔
- D 由出賣人之履行輔助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的買賣過程中,當賣方已經履行義務將商品搬運到約定地點並交到你手中時,這件物品接下來的處置與點收將進入你的管轄範圍。若此時為了完成「接收」這個動作而產生了額外開銷,依據權利義務相對等的邏輯,你認為哪一方應該對這個最後的接收過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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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中關於買賣費用負擔的細節,代表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78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明確交易成本的歸屬,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或習慣時,設定了預設的分擔機制。
買賣契約中的費用負擔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將買賣行為區分為「交付」與「受領」兩個階段。由於出賣人負有將標的物交付給對方的義務,因此原則上負有交付標的物之費用(例如秤量、包裝費);相對地,買受人作為取得物權並配合點收的一方,依據條文規定,在無特別約定下應自行負擔受領標的物之費用(例如搬運進屋的費或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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