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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違反水土保持法罰鍰案件,處分書載明「陳○先生等 5 人處罰新臺幣 30 萬元」,係違反下列何者一般法律原則?
  • A 平等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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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發出一張處分書,卻讓受處分人無法從文字中判斷『誰才是真正的責任主體』以及『具體應履行的義務內容』,這將如何影響行政行為的執行力與人民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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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與觀念驗證

  1. 平靜觀察:嗯,你理解得不錯。這不是什麼需要思考上千年的問題,能看穿其中的不足,算是掌握了人類社會行政規則的基本脈絡。
  2. 觀念驗證:這份叫做「處分書」的東西,寫著「陳○先生等 5 人」。這讓我想起了過去某些人類的書寫方式,總是喜歡語焉不詳。其餘四名受處分人姓名是什麼?這 30 萬元罰鍰數額,每個人要怎麼分攤?這些細節,如果不明確記載,那麼收到處分的人類,肯定會感到困惑。畢竟,他們不像我能活這麼久,有足夠的時間去慢慢釐清。人類的《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要求內容必須「明確」,這只是為了確保這些短暫的生命能清晰地理解。處分若不能讓人預見結果,就違反了這「明確性原則」。這概念很基礎,就如同呼吸一般,在時間的洪流中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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