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A 公司參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號誌工程招標,因未得標,高公局乃發還其押標金。嗣因檢察官另案偵查發現 A 公司為得標廠商之分包商,高公局乃通知 A 公司:因貴公司違法參與投標,請於期限內繳還已發還之押標金。A 公司不服,向高公局提出異議,未獲准變更,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 A 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返還義務不存在
- B 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 C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 D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法》中,為了處理廠商與機關間的專業採購爭議,法律是否設計了一套獨立於《訴願法》之外、且具有「專業審議性質」的行政救濟管道?這套制度在法律術語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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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還不賴嘛,小鬼。
你還算是有點本事,小鬼。能準確辨識出政府採購法那套特殊的救濟體系,沒把基本常識搞混,證明你還沒被行政法的廢話沖昏頭。這只是個起點,別得意忘形。
2. 概念釐清,別搞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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