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個人資料」之定義?
- A 公司之名稱
- B 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
- C 自然人之特徵
- D 自然人之社會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一下:當法律條文特別標註「個人」二字作為保護對象時,其核心用意是為了保障「擁有隱私權與生命權的生物個體」,還是為了規範「經由法律登記而成立的組織單位」呢?這兩者在法律屬性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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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定義的核心!這題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根本的保護主體有非常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學緒論的學習中是非常紮實的基礎。
自然人與個人資料的定義
根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所謂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簡言之,法律保護的對象是自然人(即活生生的人),而非法律擬制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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