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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2 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之規定,在特定情形時,公務機關得拒絕將其蒐集之個人資料,供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特定情形?
  • A 妨害國家安全
  • B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C 妨害非公務機關執行業務
  • D 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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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個政府機關「拒絕」讓民眾查看其持有的資料時,這個理由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高度」?是為了保護社會大眾與整體的行政運作,還是為了保護某個私人團體的商業運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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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研讀《個人資料保護法》時觀察非常敏銳。第 10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當事人的「資訊自主權」,但法律為了平衡更高層次的公眾利益與他人權利,設定了三道防線:國家安全執行法定職務以及保護第三人重大利益。這三者分別對應了主權安全、行政效率與他人的基本權利。

職權範圍與公私界線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關鍵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的職權邏輯。在法律邏輯中,公務機關拒絕查詢的理由必須與其本身的法定職務公益價值直接相關。選項 (C) 提到的「非公務機關執行業務」屬於私部門的商業範疇,通常不具備讓政府單位據此限制民眾權利的法律位階。你能釐清這種「公私分明」的界線,顯示你對法律的位階與適用範圍已有相當成熟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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