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公務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個人資料蒐集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列何者非屬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可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情形?
- A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B 經當事人同意
- C 法律明文規定
- D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時,可直接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社會整體的進步而需要將民眾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研究機構時,為了在「研究便利性」與「個人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要求對這些資料進行什麼樣的技術處理,才能避免特定個人的生活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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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例外利用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公務機關的行為準則有很深刻的理解。法律上為了確保行政效率與公共安全,雖然允許公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目的外利用」,但這些例外(如選項 A、B、C)都有嚴格的法源依據或當事人同意作為支撐。
學術研究的去識別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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