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實務及學說上所承認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情形?
(A)司法特考典試委員評定試卷成績
(B)因特殊事故,宜蘭縣羅東鎮延期改選鎮長
(C)警察對於違規事件裁罰手段之選擇
(D)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聯合行為之判斷
(A)司法特考典試委員評定試卷成績
(B)因特殊事故,宜蘭縣羅東鎮延期改選鎮長
(C)警察對於違規事件裁罰手段之選擇
(D)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聯合行為之判斷
- A 司法特考典試委員評定試卷成績
- B 因特殊事故,宜蘭縣羅東鎮延期改選鎮長
- C 警察對於違規事件裁罰手段之選擇
- D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聯合行為之判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針對已經發生的違法事實,去挑選『如何處置』或『處罰輕重』時,這種對法律效果的選擇權,與專家在認定『某份卷子好不好』或『某個市場行為是否造成壟斷』等專業事實的過程,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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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關鍵的觀念!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的二分法已有很紮實的認識。
裁量與判斷餘地的分野
在行政法學中,「行政裁量」是指法律許可行政機關在確認違法事實後,針對「法律效果」的部分,能自由選擇是否處分或選擇處分的手段。例如 (C) 選項中,警察決定裁罰手段,即屬典型的裁量行為。相對而言,「判斷餘地」則是針對法律條文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事實認定」階段的解釋權,這通常發生在具備高度專業性、屬人性或不可重複性的領域,如選項中提及的考試評分、高度專業的公平貿易判斷或具高度政治性的選舉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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