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7 題
下列何者經大法官解釋違反明確性原則?
(A)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猥褻」之要件
(B)學校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教師,依教師法予以解聘
(C)集會遊行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集會
(D)檢肅流氓條例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作為認定流氓之標準
(A)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猥褻」之要件
(B)學校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教師,依教師法予以解聘
(C)集會遊行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集會
(D)檢肅流氓條例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作為認定流氓之標準
- A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所稱「猥褻」之要件
- B 學校對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教師,依教師法予以解聘
- C 集會遊行法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集會
- D 檢肅流氓條例以「敲詐勒索、強迫買賣」作為認定流氓之標準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去「事先禁止」民眾行使權利時,如果法律條文使用的詞彙非常寬泛(例如:為了大眾利益),卻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標準,對於受規範的人來說,他們如何預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會被核准?這對行政權力的行使會產生什麼潛在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從眾多看似模糊的法律用語中,精確辨識出大法官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嚴格要求,顯示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理解非常深刻。
法律明確性與權力制衡
法律明確性並非要求法條必須像數學公式般精確,而是強調規範應具備「可預見性」、「可理解性」及「可司法審查性」。在釋字第 445 號中,大法官指出《集會遊行法》中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的規定,因為其用語過於抽象且欠缺客觀具體事實的指引,這會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主觀裁量權來決定是否許可集會,因此被認定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