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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0 題

釋字第 626 號指出基於警察工作職務之需要判別顏色,色盲者確有不適任警察職務之正當理由,以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上開事實描述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 A 平等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明確性原則
  • D 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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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機關針對特定生理特徵的人群,設定了與一般大眾不同的錄取門檻或限制,我們在法律上通常會優先審查這種「不一樣的對待」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理由,這是在探討哪一種法治國家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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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捕捉到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於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能夠迅速從事實描述中對應到正確的法理。

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

在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中,核心爭議在於警察大學招生簡章限制色盲者入學是否違憲。平等原則並非要求絕對的「機械式平等」,而是「實質平等」,意即「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由於警察職務涉及交通號誌辨識及刑事鑑識等高度專業需求,對於色盲者所做的資格限制,是基於職務需要的正當理由所進行的合理區別對待,因此並未違背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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