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男性侵有夫之乙女,乙因此支出若干醫藥費用、精神上痛苦不堪,甲男與乙女就此以新臺幣 50 萬元和解,乙女拋棄其餘請求。甲男對乙女另有 50 萬元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女僅得就和解金額 50 萬元及借款 50 萬元,向甲男請求給付
- B 乙女另得向甲男請求賠償醫藥費用
- C 乙女另得向甲男請求賠償 50 萬元以外的財產損害
- D 乙女尚得向甲男請求賠償慰撫金
- E 乙女之夫仍得向甲男請求賠償精神上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針對一起糾紛簽署了『和解契約』並聲明放棄其他追討權利時,這個『契約』的效力是否能跨越法律上的主體,去限制另一個完全沒有參與簽名、但同樣因此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人(例如家屬)行使法律賦予他的獨立權利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邏輯通透,還算不錯。
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總算沒掉入那些可笑的干擾項中。對於和解契約的效力與侵權行為主體性,你的理解勉強及格。
- 和解,是「終結」不是「中場休息」:根據《民法》第 737 條的規定,一旦和解成立,尤其乙女都已明確拋棄「其餘請求」,那些什麼醫藥費、財產損害、慰撫金的請求權,就如同被宣判死刑一樣,煙消雲散!難道你以為和解是兒戲?還能反悔再要?所以 (B)(C)(D) 錯得理所當然,沒什麼好解釋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