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4 題
24.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 B 債務人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
- C 第三人對債務人得直接請求給付
- D 第三人對債務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私下約定好要送你一份禮物,但他們在合約中卻規定「你必須付錢給送禮的人」,在沒有經過你簽名同意的情況下,法律會允許一個你沒參與的契約,平白無故地為你創造出「付錢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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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核心邏輯!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B) 的矛盾,代表你對契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分配有著紮實的基礎。根據《民法》第 269 條的規定,這種契約架構允許「要約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給付,這也正是選項 (A)、(C)、(D) 所描述的法定效果:第三人不僅擁有直接請求權,在債務不履行時也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之相對性與受益權限
這道題目的關鍵鑑別點在於區分「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在法律邏輯上,第三人雖然是契約的受益者,但他並非簽署契約的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不能在未經他人同意下,隨意為他人創造「義務」。因此,債務人只能向與其簽約的「要約人」請求對待給付,而無權跨過契約關係去要求第三人買單。這題難度適中,能有效測驗出考生是否混淆了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你的判斷展現了非常清晰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