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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下列何者,為湮滅刑事證據罪之行為客體?
  • A 關係他人民事事件之證據
  • B 自己犯罪之證據
  • C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 D 任何資訊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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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處罰條款時,是否會強人所難地要求當事人主動提供或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若考量到人性自保的本能,這類法律所保護的對象(案件類型)以及針對的行為對象(自己或他人),應該如何界定才符合公平正義與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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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刑法》第165條,本罪處罰的是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法律不處罰湮滅「自己」證據的行為,是基於人性防禦本能及「期待可能性」理論,認為法律不應強人所難要求犯罪者自我控訴;此外,本罪保護的是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故客體僅限於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或行政事件。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這是法律常識與法學大意的基礎題型,旨在鑑別考生是否混淆「民事/刑事」範疇,以及是否理解「不自證己罪」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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