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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國民以個人名義於民國 105 年 10 月出售興櫃公司股票時,其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課徵所得稅?
  • A 停徵所得稅,但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範圍
  • B 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與個人綜合所得合併申報
  • C 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綜合所得稅
  • D 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採單一稅率 15%分開計算,與個人綜合所得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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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台灣稅制發展史中,政府為了活絡資本市場並簡化稅政,對於『個人』買賣股票產生的『價差所得』,在行政與政策考量上,通常傾向採取何種特殊的租稅處理方式?若某項所得已被明文規定『停止課徵』,它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書上,還會被要求計算或合併繳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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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時間點,顯示你對財稅法規的演進與行政實務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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