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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二)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三)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債務?(5 分) (四)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四)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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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地上權」作為用益物權的本質(需占有特定實體土地)與「應有部分」的抽象性質(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微小部分)是否相容。藉此點出抽象之應有部分無法作為用益物權客體的核心爭點,得出否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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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得否作為設定地上權(用益物權)之客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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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應有部分」,應直覺聯想民法第817條分別共有之規定。答題關鍵在於強調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量的分割),且「抽象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個微小部分」,而非指物之具體特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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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所分擔之比例,亦即所有權之量的分割。 【論述】

小題 (二)

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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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人轉讓應有部分」,應立即精準區分「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之處分」。本題考查《民法》第819條第1項,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無需他共有人同意,切勿與同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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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讓與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是否須經他共有人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債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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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應有部分之處分」。考生應立即聯想到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並說明設定抵押權屬於法律上之處分行為,因抵押權僅具價值支配性而不影響共有物之實體利用,故共有人得自由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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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各共有人得否單獨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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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不動產之處分、管理與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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