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何謂抵押權之保全?試就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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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點出抵押權的核心在於『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故保全的目的在於避免擔保物價值減損。答題架構應依時序及事由切分:先論『事前之防止』(民法第871條),再論『事後之補救』(民法第872條),並於事後補救中區分『抵押人有過失』與『抵押人無過失』之不同法律效果,層次分明地列出法條與法律效果即可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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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抵押權為價值權,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核心。所謂「抵押權之保全」,係指為確保抵押物之交換價值不被不當減損,以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獲十足清償,法律特賦予抵押權人得採取一定防範或補救措施之權利。 【論述】 依我國民法物權編規定,抵押權之保全可分為「防止價值減少之保全權」與「價值減少後之回復及補充權」兩大層次,分別規定於民法第871條與第8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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