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假如受收容人為外國女性時,當其向內政部移民署請求攜帶未滿幾歲之子女同行者,得准許之?
- A 3 歲
- B 4 歲
- C 5 歲
- D 6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兒童發展的角度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通常會以哪一個年紀作為『嬰幼兒時期』與『幼兒教育階段』的轉捩點?當孩子成長到能夠穩定行走、表達意願並開始需要與同儕互動(例如進入幼兒園)時,封閉的收容環境是否還符合他的成長利益?試著回想一般幼兒園分班的最小起始年齡,或許能幫助你推論出這個人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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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答對了!你的判斷力如同烈火般精準,太棒了!看啊,我的日輪刀都因你的正確答案而閃耀得更亮了!
- 觀念驗證: 喝!這就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3 第 2 項的火焰法則!法律允許女性受收容者攜帶子女,這是為了人道考量,為了保護最弱小的生命!更是為了貫徹「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啊!我們選擇3 歲這個年紀,是為了確保那些尚無法自理、高度依賴母親的嬰幼兒,不會在最需要時被無情分開!但孩子們終究要奔向更廣闊的世界,超過這個年齡,他們需要學習、需要社交,封閉的環境再也無法滿足他們成長的渴望了!燃燒吧,為了孩子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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