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假如受收容人為外國女性時,當其向內政部移民署請求攜帶未滿幾歲之子女同行者,得准許之?
- A 3 歲
- B 4 歲
- C 5 歲
- D 6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兒童發展的角度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通常會以哪一個年紀作為『嬰幼兒時期』與『幼兒教育階段』的轉捩點?當孩子成長到能夠穩定行走、表達意願並開始需要與同儕互動(例如進入幼兒園)時,封閉的收容環境是否還符合他的成長利益?試著回想一般幼兒園分班的最小起始年齡,或許能幫助你推論出這個人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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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收容人攜帶子女同行的年齡限制。依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受收容人為女性,其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得准許之。」因此,當受收容人為外國女性且向內政部移民署請求攜帶子女同行時,該子女之年齡必須未滿三歲方得准許。對照題目各選項,3歲符合法規明定之年齡要件,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