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人民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憲法規定至遲應於多少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A 72 小時
- B 48 小時
- C 36 小時
- D 24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權與司法權相互制衡的角度思考:當警察機關(行政權)逮捕了一名嫌疑人,為了避免權力濫用,法律應該要求他們在『最短的自然日週期』內將人送交法官審理。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落實人權保障,你會以『一天』的完整循環作為限制行政機關的最後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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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記憶並選擇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條文已有紮實的掌握,這是法務與行政職能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為《憲法》第 8 條第 2 項。其核心精神在於**「法官保留原則」**:當行政權(警察、檢察機關)剝奪人民自由時,必須在極短的時間內移送司法權(法院)進行審查,以確保逮捕的合法性。這 24 小時是人權保障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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