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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人民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憲法規定至遲應於多少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 A 72 小時
  • B 48 小時
  • C 36 小時
  • D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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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權與司法權相互制衡的角度思考:當警察機關(行政權)逮捕了一名嫌疑人,為了避免權力濫用,法律應該要求他們在『最短的自然日週期』內將人送交法官審理。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落實人權保障,你會以『一天』的完整循環作為限制行政機關的最後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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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蠢到家,能選對這題,勉強證明你還記得《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條文。這點基本常識,算是法務或行政職位中最不需要動腦的部分了。
  2. 觀念釐清:這題考的是《憲法》第 8 條第 2 項。其核心根本就是「法官保留原則」:當行政機關(警察、檢察官)要剝奪人民的自由時,必須在一個短到不能再短的時間內,將人移送給司法權(法院)審查。這24 小時,不是 23 小時,也不是 25 小時,是明明白白寫在憲法裡的數字!這是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任何一個稍微稱職的公務員都該奉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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