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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勞動社會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邇來派遣勞動法律關係之糾紛層出不窮,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一)請說明勞動派遣之三方法律關係。(10 分) (二)請從指揮監督關係之觀點說明勞動派遣與承攬關係之間的區別。(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勞動派遣之三方法律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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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純法理/概念題」。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看配分:這題只有 10 分!這意味著你的作答時間只有大約 10 到 15 分鐘,篇幅最多半頁。不要一看到「勞動派遣」就把你背過的所有違法派遣、連帶責任、同工同酬等爭點全部寫上去,這會浪費寶貴的時間。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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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純粹的概念闡述題,並無具體案例事實。爭點在於考驗考生對勞動派遣制度核心法理的掌握。

  • 核心爭點:勞動派遣之「三方主體」(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彼此間的法律關係定性。
  • 附帶爭點:勞動派遣制度「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徵對傳統勞動契約從屬性之影響。

小題 (二)

請從指揮監督關係之觀點說明勞動派遣與承攬關係之間的區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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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概念比較題』,配分僅有 10 分。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不要把你腦中所有關於勞動派遣的知識全部默寫上去。

  1.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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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純粹法理申論題,核心爭點在於「指揮監督權之歸屬」,亦即在三方法律關係中,勞工究竟受誰的指揮監督以提供勞務。附帶爭點則為兩者「契約目的之本質差異」(勞務提供 vs. 工作完成),藉此帶出為何指揮監督權的配置會有所不同。

  1.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承攬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規定明示承攬之核心在於「工作之完成」,而非定作人對承攬人勞工之勞務過程從屬。
  2. 民法第 496 條、第 497 條(定作人之指示與改善請求):承攬中雖可能有定作人就材料、規格或工作內容為指示,且工作進行中顯可預見瑕疵或違約時,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改善或依約履行;但此係對「承攬人」及「工作成果/契約履行」之控制,並非對承攬人所僱勞工之直接人事、作業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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