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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無故侵入A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12年。A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10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追訴
  • B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
  • C 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
  • D 因無停止事由,期間已超過10年,故時效應已完成
  • E 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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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思考一下,當一個人未經同意持續霸佔他人房屋居住時,這個犯罪行為是「侵入的瞬間就結束」了,還是「只要住著就一直處於進行中」的狀態?如果行為還在持續進行,那麼《刑法》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才開始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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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追訴權時效起算點以及繼續犯概念的精準掌握,你能準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刑法體系概念相當扎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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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犯與追訴時效
💡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屬繼續犯,在違法狀態持續中,行為尚未終了。
  • 繼續犯於行為尚未終了前,追訴權時效根本尚未開始,無完成之問題。
🧠 記憶技巧:繼續犯、看終了;狀態續、時效留。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繼續犯當成狀態犯,導致時效起算點自行為開始(侵入時)計算而得出錯誤結論。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與中斷 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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