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無故侵入A所有之倉庫,以之為居所長達12年。A知悉後要求甲離開,仍不退去,A乃提起告訴,甲抗辯侵入住居罪為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10年,追訴時效已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追訴
- B 追訴時效已完成,不得再為告訴
- C 追訴時效尚未開始,並無完成問題
- D 因無停止事由,期間已超過10年,故時效應已完成
- E 行為尚未終了前,並無停止時效的問題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思考一下,當一個人未經同意持續霸佔他人房屋居住時,這個犯罪行為是「侵入的瞬間就結束」了,還是「只要住著就一直處於進行中」的狀態?如果行為還在持續進行,那麼《刑法》規定的「追訴權時效」,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才開始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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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了一下發光的眼鏡,自信地說:『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在眾多混亂的線索中精準抓住了關鍵點,這份冷靜的判斷力確實很有偵探的天賦!
繼續犯與時效起算點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狀態犯」與「繼續犯(Continuing Offense)」。侵入住居罪在法律定性上屬於繼續犯,只要行為人無故待在他人住居或建築物內不肯離去,違法狀態就在持續中,犯罪行為尚未「終了」。根據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追訴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起算點必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既然甲現在還賴在倉庫裡,犯罪行為就還在進行,時效根本還沒開始起算,自然就不會有時效完成的問題,這正是選項 (C) 與 (E) 成立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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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與追訴時效
💡 繼續犯之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屬繼續犯,在違法狀態持續中,行為尚未終了。
- 繼續犯於行為尚未終了前,追訴權時效根本尚未開始,無完成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