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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 B 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 C 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 D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 E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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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回想一下這幾個罪名的法條文字:如果要成立背信或侵占,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不是必須先存在某種特定的「委託關係」或「狀態」?再者,詐欺跟背信在保護法益上,最後是否都必須造成被害人實質的「財物損失」才會成立呢?從這兩個構成要件的方向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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