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
- B 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
- C 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限
- D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委任人交付財物,應成立背信罪與詐欺罪,兩罪數罪併罰
- E 利用受委任處理事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持有委任人之物侵占入己,應成立背信罪與侵占罪,兩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回想一下這幾個罪名的法條文字:如果要成立背信或侵占,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不是必須先存在某種特定的「委託關係」或「狀態」?再者,詐欺跟背信在保護法益上,最後是否都必須造成被害人實質的「財物損失」才會成立呢?從這兩個構成要件的方向推論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