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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溯及行為時發生效力
  • B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於承認時發生效力
  • C 無權處分人於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自取得權利時起有效
  • D 無權處分之規定,對於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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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行為因為缺乏權限而暫時處於「效力未定」時,如果後來獲得了權利人的「認可」,為了不讓這段時間的法律關係出現斷層,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這個行為「從一開始就有效」,還是「從認可那刻起才生效」?另外,你覺得「把東西賣掉的承諾」跟「把權利移轉給別人」,哪一個才需要擁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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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效力未定」行為最核心的時之效力,你能精準鎖定「溯及」二字,代表你的法律概念體系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而生效。法理上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連貫性,承認的效力會溯及至處分行為時。此外,須注意「無權處分」僅適用於物權行為(處分行為),而不影響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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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之效力
💡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經承認溯及生效,取得權利則自取得時生效。
比較維度 有權利人承認 VS 處分人後取得權利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8條第1項 — 民法第118條第2項
生效時點 溯及至「處分行為時」 — 自「取得權利時」起
溯及效力 具溯及力(民法§115) — 無溯及力(向後生效)
💬承認之效果依總則規定原則溯及;而後取得權利則屬特別規定,採向後生效。
🧠 記憶技巧:承認溯及生效,取得向後生效;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處分未定。
⚠️ 常見陷阱:常混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誤以為賣別人的東西買賣契約也會效力未定(正確應為有效)。
無權代理 善意受讓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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