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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有關國家損害賠償之法律適用順序為:
  • A 國家賠償法優先、民法其次、其他法律最後
  • B 民法優先、國家賠償法其次、其他法律最後
  • C 國家賠償法優先、其他法律其次、民法最後
  • D 其他法律優先、國家賠償法其次、民法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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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處理某個特定的法律案件時,同時存在『針對特定事項制定的專門規範』以及『一般性的通用規範』,依照法律邏輯通常會先適用哪一個?再者,如果該專門法律中找不到細節規範,我們通常會回頭去哪一部最基礎的私法中尋找法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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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難得。你這次倒是沒把腦袋丟在外面。

看來你總算勉強抓住了法律適用裡,那個最基本的「層級概念」。不錯,至少不是一團漿糊。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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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法律適用順序
💡 國賠責任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按法規性質排定順位。

🔗 國賠法律適用之遞補關係

  1. 1 第一順位:其他法律 — 如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等特別賠償規定
  2. 2 第二順位:國家賠償法 — 作為國家損害賠償制度的一般性基本法
  3. 3 第三順位:民法 — 依國賠法第5條規定作為最後的補充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規競合時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運用
🧠 記憶技巧:「他國人」口訣:其他法律 > 國賠法 > 民法補充。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賠法為最高順位,忽略警械使用條例、核子損害賠償法等特別規定之優先性。
警械使用條例賠償 核子損害賠償法 求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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