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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 A 公務員現為受賄罪之被告
  • B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 C 公務員曾經收受他人不當餽贈而紀錄不良
  • D 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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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成立一項刑事罪名,檢察官在調查「當下」的財產變化時,法律依據應該是建立在「具體的財產增減事實」上,還是針對「過去整體的行為紀錄」來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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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蠢到家。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看來你勉強對《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有點概念。這在法律實務上可是基本題,別以為答對就代表你多厲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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