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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以命乙商店(合夥組織)給付甲價金 10 萬元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商店之財產,於該執行程序中甲僅受償 3 萬元。甲就餘額 7 萬元價金債權,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丙為乙商店之合夥人,聲請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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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組織之執行名義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考生應先區分實體法(民法第681條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與程序法(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主觀效力範圍),切記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不得逕以實體法之責任直接擴張程序法上執行名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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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合夥組織(非法人團體)取得之確定判決,其執行力是否及於合夥人個人?債權人得否逕以該執行名義對合夥人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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