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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 B 違反刑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 C 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 D 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以及其所屬機關的內部規範時,你認為單一的刑事判決是否就足以完全處理其在「行政體系」內部應負的職業忠誠與監督責任?為什麼法律需要設計不同的管道來處理這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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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規的核心!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懲戒」與「懲處」的區分已有紮實的基礎。在法律邏輯上,懲戒事由的範疇相當廣,只要公務員有違法行為(包含違反刑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且足以損害政府名譽或地位,就會構成懲戒的發動要件,這正是選項 (B) 所揭示的核心概念。

責任體系的併行與區別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一行為不二罰」所誤導。事實上,刑懲併行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則,刑事處罰與行政懲戒的目的不同,原則上可以同時併用,因此選項 (A) 是錯誤的。此外,公務員懲戒制度並不分官職等級,而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司法性質監督,無論是政務官或一般基層公務員,皆受其規範。你能從這些容易混淆的行政實務細節中突圍,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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