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6 題
第六職等公務員甲因執行職務辦事不力,遭服務機關記過之懲處。若其不服,依現行法律規定,應依循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 A 申訴、再申訴
- B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 C 復審、行政訴訟
- D 申訴、復審、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內部對成員的『日常工作表現』給予負面評價(而非解除其職務)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內部行政監督的修正機制,還是直接讓法律地位層級最高的法官介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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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權利救濟的核心分界點!在行政法實務中,正確區分行政處置的性質是解題的關鍵。針對本題公務員甲因「辦事不力」而被處以記過,這在性質上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指派,尚未達到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法律地位產生實質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程度。
救濟制度的雙軌分流
雖然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擴張了公務員爭訟的權利,但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在程序設計上仍維持雙軌制。對於如記過、申誡等未損及官等、俸給或身分的管理措施,其救濟路徑依然鎖定在申訴與再申訴。你能敏銳地辨別出這並非適用「復審」程序(行政訴訟之前提),顯示你對公務員保障體系的層級邏輯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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