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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7 題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關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 B 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 C 既成道路喪失原有功能時,公用地役關係仍應維持
  • D 須為私有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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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為了滿足「特定公共利益」而對私人財產所設下的法律限制,如果原本支撐這項限制的「公共需求」已經完全不復存在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項限制的合理性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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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既成道路核心的法律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中關於「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與存續本質。你能迅速判斷出 (C) 選項的矛盾,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權利限制與目的性」的關係有非常扎實的理解。

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與消滅

釋字第 400 號明確指出,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需滿足: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經歷年代久遠未曾中斷、且始於自始即供公眾通行(非僅限於特定鄰人)。然而,法律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性。既然公用地役關係是為了公眾通行這一「公益目的」而強制存在,那麼當該道路因環境變遷喪失功能時,限制私有權的正當性便隨之消失。因此,正確的觀念是該法律關係應隨之歸於消滅,而非盲目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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